三、《办法》修订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
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对使用省名的企业名称,省工商局有权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对使用省名企业名称的具体标准,国家总局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实践中各省工商局均通过规范性文件方式自行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是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对现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二)合理原则
对使用省名企业名称的具体标准,一方面通过数据统计,纵向比较我省2002年-2010年期间企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掌握当前企业实际规模;另一方面,通过数据交换,横向比较广东、江苏、湖南等地企业规模和现有标准。通过比较分析,适当提高使用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将调整的范围把握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与我省经济总量和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统筹兼顾原则
考虑到在调研中各地意见尚不完全统一,特别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部分经济总量较小的地区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为此,《办法》在对全省各地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对省政府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作出特别规定,适当降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四条第一款
1.制造业、商贸业、非鉴证服务业企业使用省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调整为1000万元。
2.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省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调整为5000万元。
3.根据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的要求,明确使用省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1亿元。
4.高新技术、出版和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调整为300万元。
5.考虑到会计、评估、审计等鉴证服务业企业所需的资金规模较小,但对专业人员要求较高,该类企业使用省名的,出资额保持200万元未变,专业人员调整为30人,上年业务收入调整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