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名称使用“浙江”字样出具的初审意见,应当规范、明确,并加盖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3日公布的《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02年9月3日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树立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支持高端制造、商贸服务、高新技术、投资控股、鉴证服务等重点行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产生了长远的影响。据初步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全省工商部门已依据《办法》上报、核准了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70352件。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历史阶段,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也发展了深刻变化,《办法》所规定的使用“浙江”字样的条件已经无法完全体现我省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为了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提高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的含金量,继续发挥《办法》在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办法》的修订列入了今年的重点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完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多次征求了各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我省企业规模较2002年有较大提升,现行标准无法完全体现我省企业经济实力。行政区划是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不仅在于标注和公开一个企业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还与企业的规模有着密切的联系。各省级工商局出台的企业名称使用省名管理办法,都要求企业具有比较高的注册资本或纳税额。而在登记实践中,一般来说,使用较高行政区划的企业规模比使用较低行政区划的企业规模更大。因此,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条件应当与我省企业的实际规模相适应。条件太宽松可能会稀释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含金量,降低企业做大做强的激励效应;而条件过于严苛则会影响企业积极性,抑制经济发展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