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冠“浙江”字样或者将“浙江”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初审意见;
(五)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取冠“浙江”字样或者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使用“浙江”字样最低限额的,可以先增加注册资本(金),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省局核准名称后,再到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名称和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
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投资业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近三年的纳税证明。鉴证服务业企业还应当提交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提交集团章程、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母公司资产纽带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上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登记机关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