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省局对《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 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四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