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和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1/3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
  (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