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和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1/3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
(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