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三代”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三代”结报单、领款单及核对清册;
(五)“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实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准确性,是否扩大计算范围;擅自提高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三)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真实性,是否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用途用于弥补行政经费,没有实行分账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处室应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汇总决算报表时予以调整,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有分歧的问题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处室应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一处应安排专人负责 “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收据审核资料,并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选择每年20%左右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管理情况检(调)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应督促税务部门及时纠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建立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