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审核工作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一处(牵头中央财政收入监督)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书;二处(牵头中央财政支出监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会签;办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五条 对“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方式采用非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非现场审核
第六条 一处督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时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向下属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明细表;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原因的情况说明。
(四)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软盘介质材料。
第七条 在收到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处应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对送审材料符合文件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在正式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处室应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办领导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书,送上海市国税局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非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国税局系统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是否符合部文件规定的必须条件;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和使用情况(包括范围、依据、支付方式、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税总局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十条 在受理送审材料后,应确定部分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名单开展现场审核。实地现场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少于3个。在实地审核中,要求被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