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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政部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本办法所指审核的对象,是指负责“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支付和管理的上海国家税务局系统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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