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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44号)


上海市海洋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监督程序,落实《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19号)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现就做好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时限计算征收。其中: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你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等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你局负责征收就地入库,其中,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二、缴库方式
  你局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涉及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30%部分,应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同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由你局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申领。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按《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国库022029”。缴库后,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和《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及时送上海专员办备查。
  三、资料报送
  根据上海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印发《上海市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财驻沪监字[2004]第48号),你局应在每季后20日内应填制《上海市代收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式样)详见附件,报送上海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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