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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五)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地税局、国税局、云南煤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履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具体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地的具体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强化工作考核。云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完成;对不作为、工作推进缓慢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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