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兼并重组工作要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在资金、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职工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处理好兼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好兼并重组中企业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清产权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做到产权不明确的不得兼并重组、债权债务不落实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处置好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1个矿区原则上由1个主体开发的煤炭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明确矿区开发主体企业,依法向具备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有关矿业权,经依法认可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使矿区开发主体明显减少。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设立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补贴各州(市)、县(市、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等。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