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集约、清洁、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能源安全,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全省煤炭资源赋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矿企业特别是富煤地区煤矿企业的数量明显减少,力争将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300户以内,煤矿矿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2013年煤矿企业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015年煤矿企业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构建全省煤炭工业“三块一片”格局,即:30万吨以上企业达200户以上,100万吨以上企业达20户以上,1000万吨以上企业达3户以上。煤矿技术装备、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进一步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根据国办发[2010]46号文件对我省“要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的总体要求,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原则,制定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度,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本州(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在与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对矿权面积小、资源储量少、产能低,安全隐患大、瓦斯等灾害严重的煤矿要实施强制性兼并重组;对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安全无保障、环保措施不到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必须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坚决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