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金桥客运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1〕49号)
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南宁金桥客运站:
根据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9号)规定,对我市公共停车场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执行统一收费标准。鉴于我局《关于南宁金桥客运站站前广场和站内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南价格〔2008〕185号)与南价格〔2010〕39号文规定不符,经研究,现将你站停车场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你站站内停车场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按南价格〔2011〕7号文规定执行,站前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车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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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 过夜
|
小型汽车
| 3
| 8
| 小型汽车为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
|
大型汽车
| 4
| 11
| 大型汽车为货车2吨以上(含2吨),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
|
特大型汽车
| 6
| 16
| 特大型汽车为核定载重
吨位40吨以上或铰接式客
车、拖挂车、加长车等。
|
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
| 7-19时
| 19-24时
| 24时-次日7时
| 月票:30元/辆·月
|
0.5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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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2
| 0.3
| 0.5
| 月票:12元/辆·月
|
注:①不得向出租汽车收费。
②对实行长包车位的汽车可采取月票收费方式,由承租双方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③汽车从当晚至次日停放保管服务时间连续在8小时以上,13小时以内的车辆为过夜车,可收取过夜保管服务费,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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