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县人民政府给予9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20元高龄保健补贴。100周岁的老年人为寿星老年人,由老龄办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助。以上两项补贴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并核拨,由县民政局审核和发放。
在每年“敬老节”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和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的照料和特困老人的生活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属享受低保等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三、做好《优待证》办理和管理
(一)办证对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办证程序
1.老年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近期半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老龄办在收到申办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审核和制作,并由初审部门发放给申请人。持有《离休证》的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优待证》。
2.《优待证》工本费的收取和减免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老龄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凭《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可免除工本费。
3.《优待证》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和更换的,经县老龄办审核后,按规定补办。
4.原发放的《云南省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和《大理州老年人优待证》于2008年6月30日作废,新的《优待证》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
(三)办证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