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政策

  优待政策和各部门的责任划分:

  (一)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州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计生局

  牵头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予以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交资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增加10%的医疗费减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到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持有城市《低保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局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城市和农村中享受低保或属“三无”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中,在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