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政策
优待政策和各部门的责任划分:
(一)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州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计生局
牵头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予以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交资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增加10%的医疗费减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到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持有城市《低保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局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城市和农村中享受低保或属“三无”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中,在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