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销售限价
(一)猪肉价格
市物价局每日采集我市集贸市场的猪肉销售价格,并根据采价情况按照低于我市集贸市场前10天猪肉平均价格的10%-20%核定精瘦肉、五花肉、前后腿肉、排骨的销售限价。每10天核定并公布一次。
(二)食用植物油价格
市物价局每日采集我市超市的金龙鱼、鲁花牌食用花生油和调和油销售价格,根据采价情况按低于我市超市食用植物油平均价格的10%定期核定定点超市5升瓶装金龙鱼、鲁花牌食用花生油和调和油的销售限价并公布。
(三)平价粮油价格
市级定点集贸市场限量限价销售的粮油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和食用油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粮发〔2011〕35号)核定的价格执行。
五、相关工作措施
(一)实行明码标价销售限价商品
1、要求各相关集贸市场和超市门店必须在出入口处、销售专区或销售点、收款处设立专门的限价商品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明码标价公示牌必须标明商品的销售限价及品种规格,同时要在限价销售品种的标价签上注明为限价商品。
2、明码标价公示牌和限价商品标价签格式按市物价局规定制作。
(二)及时下达销售价格通知
1、市物价局将猪肉限价书面通知提前一天下达给各相关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开办方)和超市门店,并要求集贸市场和超市门店分别通知各猪肉销售点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和及时变更市场和超市门店内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2、市物价局将食用植物油限价书面通知提前一天下达给各相关超市门店,并要求各超市门店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和及时变更超市门店内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3、市粮食局将南宁市平价粮油销售价格书面通知及时送达各集贸市场的平价粮油销售点,并要求销售点按规定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三)及时下达食用植物油销售计划
市商务局将食用植物油销售计划书面通知提前一天下达给各相关超市门店,并要求各超市门店按销售计划投放销售限价食用植物油。
(四)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的力度
市物价、商务、粮食、工商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集贸市场和超市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限价商品的销售价格执行情况和明码标价工作,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政策,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政策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