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教育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1〕72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校内午托服务费全区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个别学校确因成本较高,需超过自治区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必须由南宁市物价局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二、设立校内午托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标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午托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学校的学校名称、地址、拟收费标准等);
(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午托服务备案的相关材料;
(三)校内午托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接受午托学生人数、人均面积、设施和管理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四)午托服务成本测算表;
(五)法人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