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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1〕69号)


兴宁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申请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收费许可转正的请示》收悉。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我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10〕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该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校计划外学生收费按时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即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5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700元。

  二、计划内地段生小学、初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53)、《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南价费〔2008〕54号)和《转发自治区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南价费〔2010〕22号)规定执行,即:自行车保管费每生每学期15元(注:只能向在学校存放自行车的初中学生收费);郊游费每生每学期15元(注:学校未组织学生郊游不得收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每人每小时0.5元;小学作业本费每生每学期5元,初中作业本费每生每学期10元。

  三、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五、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

  六、请你局要求学校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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