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商贸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1〕67号)
南宁商贸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宁商贸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原南价费〔2008〕33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努力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势头的紧急通知》(桂价电〔2011〕14号)的精神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经研究,现就重新明确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数控技术应用、模具制造技术、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与维修、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电子技术应用、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旅游服务与管理、工艺美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文秘、舞蹈表演等十四个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元。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 (含水电费。内设卫生间,配备有铁架床、适量课桌椅、电风扇,每间宿舍安排6-8人住宿)。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南宁商贸学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8〕33号)同时废止。
五、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六、请你校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