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检查作为当前最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扩大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声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开展广场咨询、12333、12351咨询服务、在线解答、网上直播等活动,大力开展农民工维权方式、维权技巧的个性化宣传,积极倡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宣传品,发放企业用工指南和建筑业农民工计酬手册、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切实营造依法维权、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