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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茂府[20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指示精神,先后印发了《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补充通知>》(茂委办[1999]36号)和《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0]4号)等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会议和文件过多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目前看来,各类会议和文件仍然偏多,基层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粤府[2001]9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

  (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0]4号)规定,各部门召开需要县政府领导和本系统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执行。

  (二)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要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批,不得直接报分管的市领导审批。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在请示分管的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补办手续。

  (三)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得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的技术手段召开。如上级已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一级的,不再开会传达。

  (四)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府办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会议或接见会议代表。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范行文。

  (一)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县(市、区)政府发文。除与县(市、区)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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