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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从批准转制或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局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同时补交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办理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到龄退休,原企业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部门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待清算完毕,清算组为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后,社保部门再重新计发养老金。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金。

  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交滞纳金。

  (四)对实施破产、解散、撤销的企业,其已退休和提前缴纳养老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含已退休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由企业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向社保局预交5年的医疗保险费和每人100元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启动资金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另付经济补偿,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茂发[2000]16号文中所称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市和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即:市直国有企业为1985年4月,集体企业为1987年12月,在此时间之前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上述时间。个别不按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按其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之月界定补缴截止时间。

  (七)离休人员在原企业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养老金以外的待遇,由社保局发放,企业在变现时预支6000元/人,不足部份由财政补足。

  (八)转制、破产企业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即残疾等级在一至四级)的职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社保局按规定每月发给残疾退休金;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残疾等级在五至十级)的职工,辞职或被辞退后,除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从资产变现中给予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解除劳动关系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破产企业集资款、征地款问题

  (一)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为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集资、招工押金(除企业原约定某项服务,如为职工搞户口等)和企业强要职工交的抵押金,可参照欠职工工资处理。但已领取超过银行同期利息部份,在支付时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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