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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3) 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6个月。

  2、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已满,由于企业方面造成既不终止劳动合同又不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在原单位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除外),其不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含总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时间不足一年,下同),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生活补助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企业拖欠工资、生活费问题处理

  1、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应按破产清算处理。转制、破产前已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方拖欠的职工工资,应由承租方负责,不作破产清算处理;承租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企业停产后,留守人员被拖欠工资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加有规定标准的各种津贴和补贴;有关部门已确定标准的按确定的标准计算。

  2、1993年后套改工资增资部分,因企业效益不好未发的,不作拖欠工资处理。

  (五)对于拖欠承包费的职工,不应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而应通过其他合法手续作出处理。

  (六)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至留守结束止。

  (七)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原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原途径领取生活费;未进入中心的人员可参照进入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生活费。

  三、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具体问题

  (一)转制、破产企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具体起止时间界定为:转制企业以政府批准转制发文之日起计算,破产企业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计算。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企业按补交当年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计算并缴纳余下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正常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补交当年的养老金,并按每年增长6%计算余下年限的补交总额,一次性交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局从办理退休后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每年与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一齐调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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