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欠缺房改必要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房改必要证明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改有关证件。有关费用由收费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购房或建房已分配给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居住,但企业购房或建房款尚未付清给出让方或承建方的,有关部门先为这类情况的住房办理房改。由出让方或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国资部门接收管理。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六)对具备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干部职工,按住房货币补贴的职级标准,一年工龄发半年住房货币补贴,最高可发15年住房货币补贴。视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未领足15年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再就业后在新单位续领,至满15年止。
(七)对按第一次房改政策房改或产权明确、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房,可给予办理完全产权证。所欠住房差价,可由职工与企业实行债务对冲或是从职工安置费用中扣除。
二、关于破产时间、职工工龄计算等几个相关问题
(一)破产时间界定
从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企业法人终止权利义务,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亦截止。
(二)职工工龄计算
1、企业固定工(含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下同)因企业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2、企业固定工因成建制调动或工作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工作时间可以一起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如调动时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
1、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中共茂名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茂发[2000]16号)执行,但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发放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为基准。
(2) 停产企业停产后又实行承包、租赁的,月平均工资按承包、租赁最后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若此计算标准低于承包、租赁前的标准,则按承包、租赁前正常生产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