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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府[20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1]368号)的精神,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市区由原每月290元调整为每月310元,县(市、区)由原每月270元调整为每月290元。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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