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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伐征生猪屠宰税费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伐征生猪屠宰税费问题的通知
(茂府办[2001]4号)


茂南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我市市区生猪屠宰、经营的有关税费,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统一由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简称“肉联厂”)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税费项目及标准按粤府[1999]54号文及有关税法执行,即(一)增值税24元/头;(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68元/头;(三)教育费附加0.72元/头;(四)市场管理费10元/头;(五)宰后猪产品检疫费3.5元/头;(六)屠宰加工费25元/头;(七)屠宰税8元/头;(八)零售肉商个人所得税7.2元/头。

  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的代征凭证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发,市财政局监制,并套“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及“茂名市财政局票证专用章”,市肉联厂指定专职人员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领用手续;屠宰税、零售肉商个人所得税的代征凭证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市肉联厂指定专职人员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领用手续。各有关部门根据代征凭证与肉联厂结算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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