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建立肉品生产和流通新秩序,提高生猪肉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独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销售管理。
牛、羊的屠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生猪新鲜肉品是指在市区定点屠宰厂生产的,未经深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皮、蹄等。
第四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茂名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市肉联厂)是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全面负责市区的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的供应。
除市区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屠宰厂(场)。已设立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屠宰厂(场),要依法关闭。
第七条 市肉联厂内设由市肉联厂负责管理的生猪批发市场,向生猪批发商批发生猪。
除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生猪批发市场。
第八条 市肉联厂、批发商、肉品零售商必须守法经营、公平交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