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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问题的通知
(茂府[20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尸体火化率明显提高,但是在实施殡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火化后把骨灰进行土葬的现象,这种现象没能根本解决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问题,没能达到丧事从简和丧主减轻经济负担的目的。因此,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大对骨灰管理的工作力度,坚决禁止和杜绝火化后骨灰进行土葬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以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二、市、县(市、区)各级殡仪馆要加强对骨灰的档案管理,对骨灰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骨灰植树或撒入大海等去向进行跟踪,以杜绝在公墓以外地方造坟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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