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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物业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物业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府[20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3号)的精神,决定将我市市区市场物业管理职能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出来,成立“茂名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茂名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为市政府直管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其机关核定事业编制20名,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市场管理科。市场物业管理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科、室分别配备正、副科长(主任)各1名。各市场分别设立正股级事业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站。市场物业管理站不实行独立核算,人、财、物由市场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其编制待根据划定的管理范围和市场规模核定后再另行文。市场物业管理处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彻底解决市场办管脱钩问题。由财政拨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或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银行贷款建设的市场设施,现仍作为市场使用的全部移交给市场物业管理处。分设的市场物业管理处的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办公楼。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和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仍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和所有。按“债随物业走”的原则,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省管之日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形成的非市场牧业及其债务均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从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物业站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市区市场物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登记、界定,并提出具体的资产界定方案。由市编委办牵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省管之日为准核定人员编制,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物业站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市场办管脱钩的有关工作。

  各类投资主体所建的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及其经营管理服务人员,其职能是市场建设、维修、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不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

  各县(市)的市场物业管理体制由各县(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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