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市区城市绿化收费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茂府[20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水东开发试验区)城市绿化收费及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下列《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绿化补偿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没有达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见附表二)交纳绿化补偿费,但四、五级工业用地熟地按每平方75元,生地按每平方45元标准交纳土地补偿费,如征地成本价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征地成本价计算。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单位或个人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标准按实际核定。
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和恢复绿化,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2%专户储存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城市绿化建设。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报建工程项目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土建投资总额的2%的款项到市建行指定网点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储存,并按配套绿化工程进度作出取款计划,凭存款单据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配套绿化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商定的取款计划到市建行专户取款用于配套绿化工程。
3、配套绿化工程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统一进行验收。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按规定标准复工。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复工或复工仍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