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茂名市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茂府办[2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临时建筑的管理,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府函[1991]11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临时建筑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市区经营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7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按每平方米9.35元的标准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2、对市区生产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2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报建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62元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3、对市区非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报建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收取,2年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报建,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5元补交市政建设配套费,可以延期使用2年;超过4年还需延期的,重新报批。
4、市区临时施工设施报建时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施工设施按有关规定收取占道费),工程竣工后必须自行清理,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