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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省级产业转移园的相关政策(粤价〔2009〕151号文)和时限执行: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 项(见附件1);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粤价〔2009〕176号文的规定和时限执行: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见附件2);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对商贸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内外资牵线搭桥起到关键作用的第一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是指引荐并促成投资者在我市区域内兴办投资项目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含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六个分局的工作人员〉),视引进项目的直接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奖励资金来源。

  对第一引资人引进项目落户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市引进项目落户县(市)的,由县(市)负担。

  奖励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奖金兑现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执行国家规定的出让价格最低控制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投资规模大、税率高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八条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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