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金融项目的扶持:
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机构。对新进驻市区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1.在市区设立总部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在湛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2.在市区设立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分公司〈分行〉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3.对在市区设立的证券、期货营业部、保险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在市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在市区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新进驻市区的工业、商贸企业,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的,在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和相应专项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市和区引进落户市区的项目,税收分成方式按现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若财政体制有调整,则税收分成方式相应调整;区与区之间转移的项目,由两区协商解决。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新增的农业项目参照第三条办法执行。
四、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 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且没有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环境、建设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有关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部门批准标准的下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