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各辖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依法开发土地发展工业,对连片开发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建设标准厂房自行招商的:
(1)项目业主单位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国库后,按政策扣除上缴部分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后,全额安排给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入。
(2)除省级产业转移园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全额缴交,扣除4%的征收手续费后,市财政将余额的50%安排给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连片开发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由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用于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招商和完善基础设施。
(4)对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和落户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园区(聚集区)管理机构可在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厂房租金以及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条 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
1.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对于集团化经营的现代服务企业在组建集团资格、工商登记手续、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3.从2011年起连续5年,对在我市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商贸流通项目,市财政按其投入营运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旅游项目的扶持: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新建旅游项目,投产三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比照该企业营业税缴交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80%、50%、30%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