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华侨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园、湛江奋勇经济区(奋勇华侨农场)、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的工业、商贸、旅游、金融等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鼓励投资导向
第二条 鼓励发展“五大”、“五新”、“五特”产业,即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等“五大”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医药、新材料等“五新”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具、特色家电、特色食品、特色文化等“五特”产业。扶持税收贡献大的项目优先发展。
三、财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工业项目的扶持:
1.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3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2.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1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2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