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建立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各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可沿用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的监管模式或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有金融办的,明确为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省金融办授权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高管任职、开设分支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对于监管不力、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授权。

  (三)成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监督管理,该协会成立的程序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四、明确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经省金融办备案和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统计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履行反洗钱、反假币职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管理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强化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及时掌握其经营、融资及财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金融办、人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现场监管报告。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检查促管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整顿行业秩序,促进其持续稳健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