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软件和服务外包,鼓励出口创汇
(十六)培育面向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软件企业、系统集成商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自主软件技术和产品出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支撑体系,支持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建立技术、标准、产业和应用联盟,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能力。
(十八)推进产业融合创新。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等环境下的业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软件网络化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电子商务、网络增值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加快培育信息系统咨询、规划、监理、测评等高端服务业。
(十九)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产品和服务自主标准的制订,加强对新技术服务模式相关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完善有利于应用推广的标准化机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六、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二十)积极培育和拓展信息技术服务市场,重点发展信息系统咨询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和监理、测评等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企业为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进程的企业诊断,信息技术与行业技术结合、生产数字化与管理智能化、一体化集成等方面的咨询中介服务等。
(二十一)加大市场宣传。充分利用“中博会”、“能博会”等省内外展会活动及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推广我省软件及信息化服务。
七、切实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凡在我省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