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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5〕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实施奖励。

  第三条 各区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采取多种举报形式,包括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直接举报等,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具体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以公布为准。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二)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三)举报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没有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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