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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第九条 省卫生厅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利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条 我市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各区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级卫生行政机构必须指定2-3名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招标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及《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0年版)制定,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情况,确定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国家规范出台后,按照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配置100种自选药物;镇(街)卫生院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原有100种自选药物基础上,另行增加配置50种自选药物,自选药物使用比例调整为不超过30%。在控制总量和使用比例的原则下,自选药物可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于每年7月、12月各调整1次,并报市、区卫生局备查。所有自选药品均须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工作。自选药物不实施零差率销售。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物价局)要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进行监督调查。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并且不与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水平差异过大。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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