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依法治市。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高创建水平。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办事,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继续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整合利用法制教育资源。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职能作用,利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法庭等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发挥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优势,加强与各级机关单位、媒体、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合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政府购买法律宣传服务方式,积极培植、引进社会专业宣传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五)加强理论研究。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态,把握法治建设进程,结合实际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领域基本概念、普法手段、影响因素等研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加强调研,提出促进工作发展的新对策,协调各方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工作实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外交流,借鉴成功做法,开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视野。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普法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察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对特定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植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众团体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法制宣传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