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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财建〔2011〕190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鼓励支持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服务社会化,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为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提供基础支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昱妍 电话:0771-2378123
  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陈桂洪 电话:0771-2627486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赖天天 电话:0771-5325482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提高政府部门对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控能力,规范和发挥污染源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效益,鼓励支持我区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为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提供基础支撑,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资金,包括对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污染源补助资金)、对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及相关能力建设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监察补助资金)和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及相关能力建设进行补助的资金(下称:监测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是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仪表、流量(速)计、采样及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及相关系统集成硬件和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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