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重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处罚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在数量上取得了进展,质量上取得了大突破。
据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三年间共对10件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自治区环保厅(局)做出行政处罚的数量达到了13件。2010年,环保厅共对18件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自治区环保厅(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参加环保部或自治区法制办、本厅(局)的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确保了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2009年,自治区环保厅在处理平果凯特生化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件中,认真排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最终发现该企业还存在其他三个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认定,最终做出了625110 元的巨额罚款和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该案也成为广西环保第一大案。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执法人员认真审查,严格适用法律,执法公正,使被处罚人口服心服。五年来,未出现因行政处罚而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四)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手段
2010年,自治区环保厅首次受理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环保厅始终秉承合法和公正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事求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在审理某纸业申请撤销某市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审理人员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审理人员并未因为被申请人同属环保部门而有意偏袒,而是依法做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在依法的前提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一起申请撤销市一级作出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我厅从实际出发,考虑到项目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社会利益,而仅仅是存在公示时间提前这一瑕疵。因此,我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维持了项目环评批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在南宁某公司对南宁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中,环保厅通过对申请人耐心细致的沟通和调解,使申请人认识到企业的行为确实违法,应接受处罚并配合环保机关做好整改工作。最终企业撤回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这种做法,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审理行政复议工作中,环保厅坚持说法与说理相结合。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陈述事实清楚,分析道理透彻, 推理逻辑正确,最终都达到了使行政复议双方信服的目的,也未出现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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