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4年度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
根据《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区、县文化(广)局发出《关于2004年度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第一季度将对本市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图书报刊零售单位和个人进行2004年度年检登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及在本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及其他类似组织的年检登记手续。
年度检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 总结检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㈡ 按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㈢ 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和个人在年检期间,应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同时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年检登记表和出版物经营成果表,并将表格和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至区、县文化(广)局。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零售书店还应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的年检登记表,并将年检登记表内容按时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全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cnempp.gov.cn),在获得网站认可后,持网站发回的回执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相关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接受年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正、副本;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或业主签字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
4.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学习报名单;
5. 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