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函[2003]642号文《关于
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企业必须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五、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的企业可从2004年1月1日起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15市外资协会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届时请带好原批准证书正本,在领取新版批准证书的同时再缴原批准证书付(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