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和供水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