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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作为各地编制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的技术依据和规范要求。各地要根据《技术要求》,抓紧编制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作为加强养殖水域长效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快规划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调研,按照《渔业法》和《技术要求》,开展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发布实施,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一)尚未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抓紧启动编制工作;已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对照《技术要求》抓紧修订。

  (二)编制养殖水域规划时,要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

  (三)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将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如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各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底播)、种类(如贝、藻、滤食性鱼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也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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