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报刊主管单位审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
为了规范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履行审读职责,使主管单位审读工作更为科学化和制度化,我局特制定《上海市报刊主管单位审读工作管理办法》。现将《上海市报刊主管单位审读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报刊主管单位审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报刊主管单位)履行审读职责,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报刊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报刊的审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刊主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审读工作,并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如有变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第四条 报刊主管单位的审读职责是,了解内容、掌握动态、研究倾向性问题、帮助出版单位总结经验、提高质量,促进报刊繁荣发展。
第五条 报刊审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舆论导向和宣传纪律执行情况。重点审读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是否含有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是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遵守宣传纪律。
(二)出版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主要审读是否偏离办报办刊宗旨;是否以出售、出租及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面;重大选题是否备案;报刊名称和版本纪录是否规范;是否刊登有偿新闻;是否按期正常出版等。
(三)报刊出版质量。主要审读内容、编辑、校对、装帧、印刷、装订等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第六条 报刊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审读简报。审读简报主要反映审读中发现的各类差错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