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情况,按月向专员办报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附表4)。
第十三条 对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物抵债),做到有物必有账,账物相符,按季向财政专员办报送《收回非现金资产管理情况表》(附表5)。
第十四条 对以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项目,按月向专员办报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拍卖方式处置资产情况表》(附表2)。
第十五条 对拍卖标的物底价5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司应在拍卖工作结束后,将该处置资产、项目的相关资料、拍卖标的物底价确定依据、中介机构的确定依据及拍卖结果报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打包处置资产的备案。资产公司按月将总公司批准或总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的拟处置资产方案报专员办备案,年末报送资产公司年度打包处置资产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专员办工作人员应对资产公司报送的材料按月整理分析,分类建档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公司管理信息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公司资产处置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含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专员办应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对外处置资产场合公开资产公司和财政专员办的举报电话号码。资产公司和财政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财政专员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资产公司应给予认真配合,及时提供资料,详尽介绍情况。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及处置结果明显不合理的,财政专员办有权制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