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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资产打包处置监管

  第七条 打包转让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时,资产公司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财政专员办意见后,再上报总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打包转让资产报送材料要求。资产公司拟打包处置资产前,应当向财政专员办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清单。

  2、拟打包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3、底价确定依据。包括底价定位标准、方案等。

  4、拟打包资产接收时及拟打包前状况说明。包括包内资产构成、分布、涉及行业等。

  5、采用打包方式与采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6、拟处置资产公告。要求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公告,有网络条件的应同时在网络发布公告,对外公告时间1个月,公告内容原则上不应提及处置方式。

  7、打包处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说明。资产公司以正式报告形式向财政专员办提供打包处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说明,并附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处置意见审批表》(附表1)。

  8、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打包报送材料时间和审核时间要求。以上1-8项材料,在拟处置资产公告前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核。财政专员办在接收以上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批复意见。

第四章 列席处审会

  第十条 财政专员办根据需要可以列席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审核会议。资产公司应按月向财政专员办报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审批资产处置项目情况表》(附表3),财政专员办审阅后,根据工作计划,决定是否列席参加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资产公司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处置备案制度。资产公司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财政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内容。同时,资产公司要按规定,逐月向财政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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