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专员办负责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自行组织的资产拍卖行为(包括拍卖底价的确定及拍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管;
(三)对打包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对资产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进行监管;
(四)根据需要列席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五)财政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为规范监督及申报审批行为,财政专员办及资产公司应遵循以下条款所列管理要求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拍卖监管
第五条 资产公司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应当事先通知财政专员办参加。财政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选取、资产评估过程、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一)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资产公司应按《
拍卖法》有关规定,至少提前7天在拍卖标的物所在的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拍卖公告,有网络条件的应提前在总公司的网络发布公告。
(二)中介机构的选取、资产评估过程。资产公司应按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资产公司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中介机构黑箱操作。财政专员办将对资产公司选择中介机构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拍卖底价的确认及拍卖程序。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对拍卖底价低于抵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将抵入资产相关材料报送财政专员办;拍卖程序严格按《
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拍卖标的物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提前10天通知财政专员办,同时提供拟处置资产、项目的相关资料,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依据及评估机构、拍卖行的选择依据等书面材料。财政专员办按工作计划派员参加拍卖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拍卖底价的确定及拍卖程序进行现场监督。